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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腔门诊注册规范条件

发布:2018-09-07 08:40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         口腔门诊注册规范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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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腔门诊部设置规范
一、牙椅
至少有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。
二、科室设置
能开展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。不设分科,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(室)。有专人负责药剂、化验、放射、消毒供应等工作。
三、人员
(一)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》并经执业注册,在医院工作5年以上,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。
(二)每台牙科治疗椅平均至少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人员。
(三)至少有2名口腔执业医师,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。
(四)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,每增设1台,至少增加1名口腔执业医师。
(五)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∶1,至少有1名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。所有护士应具有《护士执业证书》并经执业注册。
(六)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%。
四、建筑、设施与环境
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,建筑设计、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要求,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,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,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。
(一)门诊部相对独立,有单独通道,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0.5公里。
(二)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= 100(基础面积)+ 牙椅数×50(平方米)。
(三)每台牙科治疗椅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,并相对隔开。
(四)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、防噪音的材料,墙面使用材料应易于清洗消毒,各诊室相互独立,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,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,应做到人、物流向合理,污、洁相对分开。
(五)门诊的基础设施,包括消防、环境保护、放射卫生、要经相应的消防、环保、疾病控制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。
(六)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《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》的要求。
(七)药房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。
(八)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。
五、设备
(一)基本设备:电动吸引器、显微镜、X光牙片机、全景X光机、银汞搅拌器、光敏固化灯、超声洁治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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